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
中小企业发展的意见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承接产业转移,推进县域经济发展,带动广泛就业,促进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结合自治区实际,现就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中小企业发展。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实施 “双百工程”为抓手,鼓励和引导中小企业围绕优势特色产业搞延伸,围绕重点项目搞协作,围绕大型基地搞配套,促进中小企业进园区集群化发展;承接优势产业延伸配套项目、劳动和资本密集型项目、高新技术项目和现代生产型服务业项目。 二、中小企业发展实现突破。力争到2012年,中小企业生产总值年均递增20%以上,中小企业产值占全部企业产值的比重超过75%,累计新增就业60万人以上,全面提升中小企业整体发展水平。 三、建立金融机构服务中小企业考评体系。自治区人民政府要对金融机构发放的中小企业贷款总量和增量,制订奖励考评标准。建立健全中小企业专门信贷机构、专门贷款指标、专门信贷标准,使小企业信贷投放增速高于全部贷款增速。自治区级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根据县域经济发展需要,在盟市、旗县(市、区)设立机构网点,并对各级分支机构中小企业信贷规模进行考核,重点满足符合产业和环保政策、有发展前景的中小企业流动资金贷款需要。对成长性较好、讲信用、暂时无法按时偿还贷款的中小企业,适当放宽还贷时间。 四、金融机构要为中小企业提供优质服务。建立和完善适合中小企业特点的评级和授信制度,开发适合中小企业需求的信贷产品和金融服务。鼓励各金融机构根据风险控制水平将中小企业贷款审批权限适时下放到旗县级支行。按照企业信用等级和经营状况,合理确定中小企业贷款利率浮动幅度,实行差别化的利率政策,实现灵活的记结息政策。 五、积极创新中小企业融资模式。自治区人民政府与工业和信息化部共同建设“全国中小企业融资服务交易中心”,并将其列入自治区重大专项,实现银行贷款和中小企业融资的自动对接,积极支持中小企业无抵押、无担保融资方式的方法创新和机制创新,努力破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题。 六、建立多元化的中小企业融资机构。各旗县(市、区)、开发区(园区)都要建立小额贷款公司,推进建立以民间资本为主体、专门为中小企业服务的区域性和专业性中小银行和村镇银行试点工作,扩大新型农村牧区金融机构试点范围,吸收多种股份制银行、邮政储蓄、信托等金融机构开发中小企业信贷业务。 七、推动中小企业直接融资。把中小企业上市培育与制度创新、产权优化组合相结合,鼓励中小企业以资本、技术、品牌、自主知识产权为纽带,推动中小企业上市。建立中小企业产权投资基金,扶持引导中小企业上市,争取在3年内有10家以上中小企业在中小板和创业板上市。 八、进一步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各盟市、旗县(市、区)和开发区(园区)都要增加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资本金注入,每个盟市至少有1个注册资金1亿元以上的信用担保公司;财政收入超过50亿元的旗县(市、区)和年销售收入在100亿元以上的开发区(园区),都要建立1个注册资金亿元以上的信用担保公司。自治区人民政府将筹措20亿元资金,专项用于各级信用担保机构资本金投入,各盟市、旗县(市、区)也要相应安排配套专项资金。要积极探索担保机构股权多元化,通过财政注资、企业参股、民间资本参与等方式,建立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收益共享、风险共担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 九、加强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积极支持建立金融机构和中小企业之间长期的信用关系。自治区各有关部门每年要组织两次以上的银企对接会,向金融机构推介诚信中小企业。通过向中小企业发放消费信息卡和实行政府垫付机制,建立起数据真实、信息对称、管理科学的中小企业生产、流通和市场销售基础数据库,解决中小企业信用管理问题。依托自治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内蒙古消费信息资源数据库和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实现中小企业信用信息查询、交流和共享。 十、继续加大各级财政扶持力度。自治区本级年度预算安排1亿元中小企业技术进步贴息资金;安排2000万元开发区(园区)基础设施建设补贴资金,重点支持开发区(园区)完善配套功能;安排6500万元节能专项资金,重点用于调整结构、奖励补贴节能环保技改和循环经济项目;安排8000万元农牧业产业化专项资金,重点用于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技改贷款贴息。以上专项资金在财政收入增长的基础上,争取逐年有所增加。自治区本级预算增设1亿元中小企业信用担保风险资金,支持信用担保机构提高抗风险能力。各盟市和有条件的旗县(市、区)、开发区(园区)要根据实际情况安排相应配套资金。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积极争取国家在上述领域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资金和项目。 十一、认真落实国家和自治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对从事农畜产品初加工的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为新办农业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提供连锁经营、运输及生产、销售、技术、信息、融资等中介服务项目,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中地方分享部分;对新办职业教育、技能培训等公共事业项目,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中地方分享部分。农牧民从事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二、三产业家庭经营活动,5年内免收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初始创业者的营业税月营业额起征点调到5000元,次(日)起征点按100元执行。初始创业者自领取执业证照之日起,1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创业带动就业人数比例达到1∶5以上并按《劳动合同法》履行用工手续的,经劳动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认定,可连续免征3年。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不含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3年免征营业税。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二、切实减轻中小企业负担。各地区、各部门要不折不扣地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已出台的清理各种不合理收费的政策,对国家取消和停止征收的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自治区取消和清理的10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也不得以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方式变相继续收费。不得强制要求中小企业参加各种社团组织,严禁各种形式的乱集资、乱摊派、乱罚款。 十三、降低工商准入门槛。按照“非禁即入”的原则,凡法律法规未禁止的行业和领域,一律向创业主体开放,平等对待各类创业主体;放宽企业名称使用范围、企业出资范围、投资主体范围及经营范围;放宽对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的审查和企业年检要求。在法定时限内进一步缩短登记审批时限,提高市场主体准入和监管效能。 十四、简化项目审批备案手续。凡法律法规不禁止、政府不投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在自治区行政许可权限内的中小企业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和科技开发项目,根据投资规模,由盟市、旗县(市、区)或有条件的开发区(园区)备案。凡对环境影响轻、污染小、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的建设项目(风电除外),由盟市审批;凡符合“绿色审批通道”条件的重点节能工程、节能减排项目、基础设施建设类项目及生态建设类项目,可以在通过技术评估后及时进行审批;凡符合“六前置”、“七环节”环评审查条件的中小企业项目,可以分类审查,简化环评审查程序,缩短审批时间。自治区要逐步完善中小企业项目审批权下放政策。 十五、实施土地倾斜政策。各地区对新上工业中小企业用地要按最低出让价保障供给,对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国有未利用地,且土地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15%执行。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未利用地,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50%执行。 十六、支持中小企业自主创新。充分发挥国家和自治区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作用,支持和引导中小企业加大技术创新投入,提高技术创新能力。组织引导中小企业依托大企业、科研院所、研发机构,进行产学研联合,开展技术攻关。自治区自主知名品牌建设引导资金要向中小企业品牌创新倾斜,努力提高中小企业中驰名商标和自主知名品牌的比重。 十七、积极承接产业转移。各盟市和各开发区(园区)都要结合自身实际,确立中小企业发展重点和主攻方向,组织专业招商洽谈会。要强化开发区(园区)整体配套功能,理顺开发区(园区)管理体制,多方筹集资金加大开发区(园区)基础设施建设投入,促进开发区(园区)改善基础设施,完善优化开发区(园区)发展环境,把开发区(园区)打造成中小企业的创业基地、承接产业转移的主要载体、新型产业和特色产业的聚集区、区域经济的增长极。要按照工业进开发区(园区)的要求,积极引导中小投资者进开发区(园区)创办企业。开发区(园区)要搭建创业服务平台,为入园中小企业创业提供高水平专业化服务。 十八、强化政府服务功能。要切实加强政务公开,各盟市、旗县(市、区)、开发区(园区)必须在门户网站公布各项行政审批、核准、备案事项和办事指南。要把需要审批、核准、备案的行政许可事项集中到行政服务中心或创业服务大厅,实行“一条龙”服务和“一站式”办理,开辟创业“绿色通道”。要提高办事效率,工商登记、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土地、环评等各环节要探索实行“一周办结制”。各盟市、旗县(市、区)、开发区(园区)要在监察部门设立中小企业服务投诉电话,对不作为或刁难中小企业的行为,一经核实,根据管理权限,严肃查处。要进一步优化中小企业创业环境,以创业带动就业。加快建立完善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培育骨干服务机构,动员和整合社会资源为中小企业发展提供创业辅导、产业政策、经营管理、市场营销、技术支持、融资咨询、品牌培育、人才培训、法律维权等服务。 十九、加强中小企业运行监测。各旗县(市、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建立中小企业台账,加强对中小企业经济运行的监测与分析。各级政府统计部门要在2009年下半年建立健全中小企业统计指标体系,及时掌握中小企业发展动态,为各级政府制定实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提供决策依据。各地区规模以上中小企业经济运行情况要按月逐级上报汇总,规模以下中小企业经济运行情况要按季逐级上报汇总。 二十、加强对中小企业工作的组织领导。自治区成立自治区中小企业局,对全区中小企业工作进行指导和综合协调。各盟市要设立相应机构,逐步建立完善全区中小企业工作体系,强化考核工作。自治区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进一步细化配套政策,各盟市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意见。要强化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中小企业的责任主体意识,在制定中小企业发展规划、运行监测、协调服务等方面发挥主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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